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调解不成的,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