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章 粮食应急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响应,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解除应急响应,终止实施应急处置措施,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