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粮食市场形势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并健全粮食安全信息发布机制。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