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响应,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解除应急响应,终止实施应急处置措施,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