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五章 粮食流通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加强市场信息发布和收购政策解读,鼓励和引导多元经营主体开展粮食收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财政、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做好粮食收购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