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加强市场信息发布和收购政策解读,鼓励和引导多元经营主体开展粮食收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财政、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做好粮食收购保障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