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章 粮食储备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的社会责任储备,平时由企业自行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启动应急响应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参与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不包括承储的政府粮食储备等政策性粮食库存。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