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