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五章 粮食流通第三十一条有效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