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定期对农田防护林开展调查监测,对缺失的农田防护林进行恢复、新建,对退化的农田防护林进行修复改造,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农田防护林及时补植补栽。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