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农田防护林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田防护林灌溉用水作为生态用水进行统一配置,并按照农田防护林规模,分区域依法核定用水指标,保障农田防护林生态用水。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同辖区相关流域机构的协作沟通,做好生态用水保障。鼓励利用冬春闲水和再生水浇灌农田防护林。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