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农田防护林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农田防护林更新采伐应当坚持依法采伐、功能不减、适时更新、体系稳定的原则。申请农田防护林采伐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株数)、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采伐农田防护林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于当年或者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批准机关应当监督申请人按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