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章 技术鉴定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其成员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进行医学技术鉴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