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章 技术鉴定第二十七条有效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县级、设区的市级、省级三级鉴定制度。省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