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和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