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和停靠船舶;

(三)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捕捞、露营、野炊、水上运动等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