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和停靠船舶;(三)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捕捞、露营、野炊、水上运动等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