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排污口;

(二)开发房地产,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餐饮、娱乐设施、洗车场所等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敞养、放养畜禽;

(四)铺设输送油类、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及与市政公共设施无关的污水管网;

(五)贮存、堆放建筑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六)经营有污染物排放的餐饮、住宿和娱乐场所;

(七)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矿、采石等活动;

(八)葬坟、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

(九)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十)设置油库;

(十一)建设产生污染的建筑物、构筑物;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