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范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完善本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警示牌和标志桩等环境保护设施,明确地域界限并予以公告。

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一级保护区设立隔离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设施、警示牌和标志桩。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