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要求;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