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相关流域的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优先考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以及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需要,有计划地实施一级保护区居民搬迁,控制二级保护区人口规模,推进饮用水水源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