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以保护区内的水质能满足相应标准为原则,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准保护区。具体保护范围以省人民政府批复并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