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环境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有权处理的单位应当及时查处,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实行保密。

对在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表彰。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