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环境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有权处理的单位应当及时查处,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实行保密。对在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