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水行政、教育等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公众参与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