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第十四条有效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并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属性、特点以及存续状况,实行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区域性整体保护等分类保护。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