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代表性项目目录应当包括本市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所有项目,并根据批准和认定的情况标明项目的名称、级别、类别、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简介等内容。

代表性项目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市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变更、调整以及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目录内容。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