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定期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以及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履行义务情况等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补助、资助、奖惩的依据。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