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及从事犬只收容、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做好病死犬只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