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养犬人应当对饲养的犬只采取安全措施,避免犬只伤害他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