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对饲养的犬只采取安全措施,避免犬只伤害他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