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佩戴犬牌;(二)用长度1.5米以内的约束犬链(绳)牵领或者装入犬笼;(三)避让行人;(四)在楼道、电梯等狭窄空间或者其他拥挤场合,为犬只佩戴嘴套并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链(绳),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五)乘坐出租汽车、网约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和同乘人员同意;(六)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