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用长度1.5米以内的约束犬链(绳)牵领或者装入犬笼;

(三)避让行人;

(四)在楼道、电梯等狭窄空间或者其他拥挤场合,为犬只佩戴嘴套并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链(绳),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

(五)乘坐出租汽车、网约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和同乘人员同意;

(六)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