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经其授权的部门,可以划定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向社会公布,设置禁入标志。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