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设定犬只活动区域。犬只活动区域应当设立相应的环卫设施以及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