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设定犬只活动区域。犬只活动区域应当设立相应的环卫设施以及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