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十九条有效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三)不得污染公共环境、破坏公共设施;(四)不得占用小区楼道、楼顶、地下车库等建筑物共有部分养犬;(五)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