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十八条有效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损毁或者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补办。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