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地址发生变动的;

(二)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将所饲养的犬只转让的;

(二)将放弃饲养的犬只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

(三)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