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犬只免疫和养犬登记一站式便捷服务。养犬登记免费,并实行有效期制度。养犬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携带不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的,应当持有其他地区养犬登记证明或者犬只免疫证明。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