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共享养犬管理信息,提供养犬信息服务,实行犬只免疫和登记信息化管理。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