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十三条有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并公布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点。养犬人自犬只出生满九十日后,应当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于免疫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再次进行免疫接种。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