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并公布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点。

养犬人自犬只出生满九十日后,应当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于免疫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再次进行免疫接种。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