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十二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繁殖、携带、经营大型犬、烈性犬,具体标准和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或者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应当圈养或者拴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除因免疫接种疫苗、养犬登记或者疾病诊疗需要且装入犬笼的情况外,不得携带大型犬、烈性犬外出。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