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牧区饮用水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因地制宜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跨苏木乡镇、嘎查村联片集中供水的方式,减少小型、分散供水点,改善农村牧区饮用水条件。市、旗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周边环境保护和监测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农村牧区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划分水源保护范围,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保障水源安全。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