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与水源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建立信息通报、定期联系、联合执法等协作机制,共同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