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边境地区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在边境地区设立、调整经济合作区、互市贸易区(点)和旅游景区等的,有关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内蒙古军区系统和当地公安机关、边境管理、外事、海关等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意见,同步规划建设相关边防检查设施和边境管理设施。在经济合作区、互市贸易区(点)和旅游景区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