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边境地区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在边境管理区内设立的国家口岸,应当划定口岸限定区域,由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管理。口岸限定区域的范围,陆地为陆地国界我侧纵深两公里、公路(铁路)外缘两侧各一百米的区域;水域为我方码头中心两侧各一百米、界河航道中心线我侧纵深两公里的区域。划定口岸限定区域时,应当为解放军边防部队执勤人员和车辆留出巡逻路线。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