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拦、妨碍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和边境管理、海关、外事、海事港航等部门在边境管理区内依法执行公务。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边境拦阻设施内的,应当提前告知解放军边防部队。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