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在边境地区设立、调整经济合作区、互市贸易区(点)和旅游景区等的,有关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内蒙古军区系统和当地公安机关、边境管理、外事、海关等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意见,同步规划建设相关边防检查设施和边境管理设施。

在经济合作区、互市贸易区(点)和旅游景区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