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边境地区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陆地国界附近通过声音、光照、展示标示物、投掷或者传递物品、放置漂流物或者空飘物等方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我国与邻国友好关系的活动。任何个人在陆地国界及其附近打捞或者捡拾的漂流物、空飘物等可疑物品,应当及时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边境管理部门、解放军边防部队,不得擅自处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