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二章 陆地国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经批准进入界河(湖)从事渔业生产的,应当接受边境管理部门和解放军边防部队管理。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