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二章 陆地国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出入跨境经济合作区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参照出入境边防检查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进入跨境经济合作区的人员,应当持有本人合法有效证件,并在限定的期限、地域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出入跨境经济合作区;不得在跨境经济合作区中方区域内的隔离设施两侧投掷、传递物品,或者接收、藏匿投掷、传递的物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