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二章 陆地国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船舶和人员需要进入界河(湖)活动的,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将船员、船型、船号、用途、时间以及活动范围等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查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