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籍保护利用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古籍修复应当按照尊重古籍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进行。古籍修复应当由专业的古籍修复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实施,加强古籍修复过程的规范管理与记录,建立修复档案并长期保存。鼓励对修复原材料、修复技艺进行同步研究。修复三级以上古籍,应当按照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做好珍贵濒危古籍的抢救修复工作,在项目、资金、人才等方面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