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具备古籍安全保管条件的古籍收藏单位,可以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古籍寄存服务。

鼓励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古籍收藏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将古籍寄存于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古籍收藏单位。寄存的古籍,其所有权属不变。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