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籍保护利用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省级古籍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古籍数字化建设,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推进古籍信息化、智能化利用。建立全省开放共享的古籍数字资源库。支持在古籍数字资源库中建立完善重要历史人物和事件文献、地方志、家谱、中医药古籍、地方戏剧、民族古籍等专题。鼓励和支持古籍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组织将其收藏的古籍数字化。古籍数字化建设中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